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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印发实施意见 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2018-10-08 11:46:13|来源:福建日报|编辑:尹小兵|责编:葛宁远

  原标题: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

  近日,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并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全文公布如下:

  良好生态环境是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内在要求,是增进民生福祉的优先领域。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提升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水平,建设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环境更优美的美丽福建,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刻认识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内容,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谋划开展了一系列根本性、长远性、开创性工作,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从实践到认识发生了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

  福建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萌发地,是践行这一重要思想的先行省份。习近平总书记在福建工作时,就极具前瞻性地提出了建设生态省的战略构想,亲自指导编制和推动实施《福建生态省建设总体规划纲要》。到中央工作后,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福建生态环境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生态资源是福建最宝贵的资源,生态优势是福建最具竞争力的优势,生态文明建设也应当是福建最花力气的建设”,特别是2014年来闽考察时,要求树立更强的生态意识,大力保护生态环境,努力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的新福建,为我省进一步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

  历届省委和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实施生态省战略,加快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扎实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党的十九大以来,省委和省政府进一步加大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力度,先后制定出台《福建省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书考核办法》《福建省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福建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等一系列政策措施;省人大常委会在各省(区、市)中率先作出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依法推动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持续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的决议;省政协开展“深化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专题协商,全省上下凝聚起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攻坚的整体合力。全省水、大气、生态环境质量长期保持优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有力有效,节能降耗水平居全国前列,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文明建设相互促进的良好局面初步形成,“清新福建”成为响亮品牌。

  同时,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也面临着不少困难,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环境保护的矛盾仍然突出,一些地方和部门对生态环境保护认识还不到位,一些地区结构性生态环境问题仍然存在,黑臭水体、农村环保基础设施建设滞后等一些长期积累的环境问题尚未得到彻底解决,区域性、布局性、结构性环境风险不容忽视。

  当前,生态文明建设正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已进入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以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的攻坚期,也到了有条件有能力解决生态环境突出问题的窗口期。必须自觉把经济社会发展同生态文明建设统筹起来,加大力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解决生态环境问题,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为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空间。

  二、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传承中华民族传统文化、顺应时代潮流和人民意愿,站在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战略高度,深刻回答了为什么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什么样的生态文明、怎样建设生态文明等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系统形成了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有力指导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取得历史性成就、发生历史性变革。新时代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必须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

  坚持生态兴则文明兴。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功在当代、利在千秋,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保护自然就是保护人类,建设生态文明就是造福人类。必须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像保护眼睛一样保护生态环境,像对待生命一样对待生态环境,推动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还自然以宁静、和谐、美丽。

  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绿水青山既是自然财富、生态财富,又是社会财富、经济财富。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必须坚持和贯彻绿色发展理念,平衡和处理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坚定不移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坚持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生态文明建设同每个人息息相关。环境就是民生,青山就是美丽,蓝天也是幸福。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解决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

  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是生命共同体。生态环境是统一的有机整体。必须按照系统工程的思路,构建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着力扩大环境容量和生态空间,全方位、全地域、全过程开展生态环境保护。

  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必须构建产权清晰、多元参与、激励约束并重、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让制度成为刚性约束和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坚持建设美丽中国全民行动。美丽中国是人民群众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必须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把建设美丽中国化为全民自觉行动。

  坚持共谋全球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文明建设是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内容。必须同舟共济、共同努力,构筑尊崇自然、绿色发展的生态体系,推动全球生态环境治理,建设清洁美丽世界。

  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了方向指引和根本遵循,必须用以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全省各级各部门要增强“四个意识”,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更加深刻认识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对实现高质量发展和增进民生福祉的极端重要性,进一步增强做好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紧迫感责任感,持之以恒下大力气抓好生态文明建设,把我省建设成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示范区域,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的福建样板、福建模式。

  三、全面加强党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领导

  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制度设计和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处理重大问题,指导、推动、督促各级各部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重大政策措施。

  (一)落实党政主体责任。落实领导干部生态文明建设责任制,严格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四个意识”,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政治责任,对本行政区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总责。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其他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围绕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细化出台打好蓝天保卫战、柴油货车污染治理、城市黑臭水体治理、水源地保护、闽江流域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农业农村污染治理、九龙江口和厦门湾综合治理等七大标志性战役的实施方案。各地要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时间节点、责任单位,逐年确定重点任务和年度目标。省直相关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生产经营必须管环保”的要求和《福建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规定》的职责分工,制定本部门配套的污染防治攻坚战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主体和时间进度,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级各部门要紧盯各领域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策划生成一批生态环境保护重点项目,形成“以治理带动项目建设、以项目促进污染治理”的工作格局,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不折不扣地抓好落实、抓出成效。每年1月底前,各地和省直相关部门要向省委和省政府报告上一年度工作落实情况。

  (二)健全环保督察机制。根据国家的部署要求,以中央环保督察及其问题整改为契机,坚持问题导向、标本兼治、长效落实,制定出台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交账销号、三合一督察、实化网格监管、信息公开、督办问责以及“回头看”实施办法,构建与中央环保督察问题整改无缝衔接的工作推进机制和制度体系;健全完善省级环境保护督察体系,开展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专项督察;推行督查、交办、巡查、约谈、专项督察机制,夯实各级党委和政府生态文明建设、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

  (三)强化考评与责任追究。制定对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委(党工委)、人大、政府(管委会)及省直有关部门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考核实施细则,对生态环境保护立法执法情况、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资金投入使用情况、公众满意程度等相关方面开展考核。继续开展党政领导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考核结果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严格执行《福建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有关规定,对年度目标任务未完成、考核不合格的市、县,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相关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优评先;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

  对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省直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彻底、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执行不到位、污染防治攻坚任务完成严重滞后、国家和省重点目标任务无法完成、区域生态环境问题突出的,约谈主要负责人,同时责成其向省委和省政府作出深刻检查。对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违法违规审批开发利用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对造成生态环境质量恶化、生态严重破坏的,对生态环境事件多发高发、应对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对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没有落实、推诿扯皮、没有完成工作任务的,依纪依法严格问责,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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