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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 1月1日起实行

2019-01-03 14:23:44|来源:漳州新闻网|编辑:尹小兵|责编:葛宁远

  漳州新闻网讯(罗晓晖张洁)对群众普遍关心的路内停车泊位,近日,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下称《规定》),并从1月1日开始实行。这是漳州市出台的第二部实体性地方法规。

  《规定》指出,路内停车泊位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城乡规划、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机动车通行安全与道路畅通相适应的原则统一设置或者撤除。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毁损、撤除路内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不得妨碍路内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不得将路内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规定以下六类路段禁止设置路内停车泊位:交通严管街、城市交通核心区主干道的机动车道;盲道、消防通道、医疗救护通道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公共交通站点、急救站、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周边三十米范围内的路段;交叉路口、铁道路口、急弯路、宽度不足四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和学校、医院出入口周边五十米范围内的路段;在公共停车设施(建筑物配建的停车设施除外)周边二百米范围内的路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情形。

  停车设施收费,要综合考虑停车设施地理位置、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收费标准,实行分区域、分时段的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路内停车泊位实行有偿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明码标价,并根据需要配备收费管理人员或者自动收费装置。停车设施收费人员在收取停车费时,应当开具合法票据。

  为确保各项规定执行到位,《漳州市城市公共停车管理规定》指出,未按照规定配建停车设施的,擅自施划、撤除路内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机动车停放在路内停车泊位的,依规划建设的停车设施的业主或者经营管理者擅自改变停车设施使用性质的,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公共停车管理中不履行法定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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