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某建筑公司在未经电力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未采取完善的电力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塔吊安装作业,因施工机具与导线安全距离不足,造成线路跳闸。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经过调查取证,认定该建筑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建筑公司处以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点睛: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及其有关辅助设施。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经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爆破或其他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醒,部分建设单位电力设施保护意识淡薄,施工中破坏电力设施的现象频发,这不仅会损害广大用电群众的利益,而且会危及电网的安全运行及施工现场人员的人身安全,各单位要提高守法意识,严格遵守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作业必须先审批的规定。(福州晚报记者 叶智勤 通讯员 工信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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