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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闽备案房屋鉴定机构不得在泉开展房屋鉴定业务

2020-07-07 09:18:38|来源:泉州网|编辑:尹小兵|责编:胡晓萌

  泉州网7月7日讯 (记者谢曦)记者从市住建局获悉,为推动房屋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整治取得实效,我市将从执行从业告知承诺制、落实鉴定合同报备制、完善鉴定报告管理制等方面入手,加强房屋鉴定管理。未在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登记并公布,未主动、及时告知泉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并作出书面承诺的鉴定机构(包括泉州本地鉴定机构、外来鉴定机构),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出具的房屋鉴定报告无效。

  根据要求,市住建局委托泉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质安站”)受理在我市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进行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已按省住建厅规定在泉州已承接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应在7月10日前向市住建局告知并向市质安站办理信息登记。

  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外来鉴定机构,若无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或未与泉州本地注册具有相应计量认证试验室的检测机构签订合作协议,不予受理告知事项,不得在泉州行政区域内承接房屋鉴定业务。机构基本信息登记应经属地(即泉州行政区域内的注册地或办公场所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核查盖章。市住建局将鉴定机构信息及时在泉州市住建局网站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鉴定机构在我市承接房屋鉴定业务时,应了解鉴定目的、范围以及鉴定报告的具体用途,进行合同评审并签订正式合同。鉴定合同签订后5日内应主动将合同报送鉴定项目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备查,所在地住建主管部门应汇总形成台账清单。

  此外,各县(市、区)住建主管部门应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开展鉴定质量监督检查,规范鉴定市场和机构行为。市住建部门将对在泉州行政区域内开展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开展检查。在房屋安全与建筑施工安全整治三年行动期间,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对从事房屋鉴定业务的鉴定机构的全覆盖检查,检查内容包含鉴定机构资质、质量体系、鉴定合同、现场检测行为和鉴定报告质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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