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
来源:闽南日报  |  2022-05-13 10:3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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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庭审现场

  核心提示:

  为筑牢法治屏障,护航绿色发展,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填补了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辅助制度空白,破解了生态修复难以落地的堵点,真正形成“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生态司法治理实践新样本。

  该制度先后获得最高法院、省法院肯定推广,获评2020年度福建法院“十大改革创新举措”、2020年度全省改革创新项目评审第二名、2021年全省机关体制机制创新优秀案例一等奖。技术调查官参审的三起案件分别入选2020年度福建法院十大精品案例、十大精品庭审和《中国审判》2021年度十大典型案例。以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为研究对象的两篇调研报告,分别获得2021年全国环境资源审判优秀业务成果调研报告类二等奖(系全省法院唯一获奖业务成果)和首届东南法治论坛征文活动一等奖。

  选聘43名专家入库

  技术意见写入裁判文书

  生态环境案件内容涉及环保、林业、矿产、水利等诸多领域,具有高度复合性、系统性和专业技术性等特点,多数案情重大、疑难、复杂,存在技术事实查明难、鉴定周期长、鉴定费用高、生态环境修复难度大、替代性修复无法标本兼治、修复执行监督缺位等问题。基于此,漳州中院探索创设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在法院审理涉生态案件中,聘请生态领域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全程参与案件审理,充分发挥技术调查官的专业特长,解决生态环境案件中的难题。

  漳州中院整合地质矿产、海洋渔业等11个生态领域、43名中高级职称专家,组建“漳州市生态环境技术专家库”。出台《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准入、接续、激励、退出方式,规范机制运行。

  同步出台《生态环境审判领域技术调查官工作规则(试行)》,打破以往引入专家停留在咨询层面的做法,通过一案一聘在具体案件中担任技术调查官,享有法官助理的法律身份,赋予其现场勘验权、调查询问权、文书署名权等,全流程参与各个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生态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等核心要素给予技术支持。在调查取证中,将技术解读融入各方磋商,加强与鉴定机构沟通,确定最可行、最优化的鉴定方案。在庭前会议上,解释技术术语和技术背景,帮助法官引导各方当事人确认争议焦点,分析技术事实。在开庭审理时,对同一技术问题从不同角度进行事实查明,出具技术调查意见,并列席合议庭评议,保证技术事实认定的科学性和客观性,技术意见被采纳的写入裁判文书,真正有了法律效力。

  探索总结类型化修复模式

  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

  漳州中院会同专家探索总结出“山水林田湖草”类型化修复模式十余种,其中“削填引种”矿山修复、“增殖放流”江河修复、“引流冲污”溪流修复、“海砂回填”海域修复等四种入选全省“十种修复模式”。为确保修复模式落地见效,法院创新发出“土壤净化令”“水质净化令”等生态修复令状,将修复方案纳入被告人缓刑考验内容,用判决方式固定下来。缓刑期满后,法院与技术调查官及有关部门联合开展验收评估,实现生态修复闭环管理。

  在被告人黄某污染环境案中,东山法院聘任闽南师范大学化学化工与环境学院两位教授作为技术调查官,发挥其技术专长,创新修复方式,率先在全国司法实践中引入“植物富集”模式,通过选取对重金属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降低受污染地块的有毒有害物质含量。发出全国首份“土壤净化令”,责令被告人在两年缓刑考验期内严格按照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保质保量完成修复工作。修复过程中,技术调查官进行回访、指导,有序引导推进修复工作,并逐步普及生态保护知识。

  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实施,提高了生态修复方案的技术可行性和经济合理性,实现了生态治理从替代修复为主向原地功能恢复为主的转变,达到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双重提升。法院判决就地修复从以往的不足30%提高到80%以上,当事人参与到受损环境修复的具体行为中,做到“金钱罚与行为罚”并重。技术调查官的介入,使鉴定意见精准度有效提高、诉讼成本明显下降。比对同类案件,鉴定周期平均缩短60-90天,鉴定费用平均降低30%-50%;当事人对裁判结果更信服,对鉴定争议或申请二次鉴定的数量大幅减少;修复方案执行更精准,生态违法者转变为生态守护者。通过技术调查官参审案件的庭审网络直播,企业和群众受到深刻的环境法治教育,实现最持久、最管用、无法用金钱衡量的社会效益。

  建立教学科研试验田

  打通“产学研用”最后一公里

  依托技术调查官专业优势及高校科研优势,漳州中院在生态修复地建立高校教学科研试验田,提供丰富实践样本,将科研成果推广运用于修复实践,有效打通“产学研用”最后一公里。

  漳州中院分别与闽南师范大学、厦门大学法学院、福建省高校智库福建绿色发展研究院、漳州市委党校签署《生态司法协同治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研究梳理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工作规范指引,形成可移植可运用操作规程,为统一执法司法办案尺度提供专业支持。

  目前,省法院正在调研全省推广复制生态环境技术调查官制度的可行性和操作性。我市也积极通过代表建议、政协提案、智库专报等,推动适时出台福建省生态环境修复治理条例,将技术调查官的适用范围、职责权限、履职保障及探索的修复模式、监管流程、验收标准等,上升到法规层面予以规范。(文/图 陈细慧)

编辑:陈洪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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