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1日,福建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通报,《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条例》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发布会现场
福建省公安厅党委委员、副厅长陈文荣介绍,《条例》的贯彻实施,对进一步加强福建海岸治安管理工作,防范应对海上安全风险,维护福建省沿海安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条例》共五章、三十八条,包括总则、海岸治安防控、出海船舶和人员治安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总体既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又着力增强可操作性。
聚焦齐抓共管,织密协同防控网。《条例》要求沿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海岸治安管理工作协调机制,明确“五海一边”等涉海执法力量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细化执法协作,实现“信息互通、联合执法、线索互移”;推进海岸治安管理信息化建设,要求重点海岸、码头安装智能公共视频设备,推动船舶定位装置全覆盖,促进船舶安全管理。此外,《条例》还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群众举报违法线索,构建“专业防控+群众防线”的双重屏障。
聚焦海岸要素,压实主体责任链。《条例》明确公安机关建立海岸治安巡防制度,对沿海港岙口、码头以及从事海域生产经营活动企事业单位等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作出明确规定;对船舶修造主体、海岸经营性留宿场所、海岸危险区域以及群体活动的监管等均作出规定,最大限度消除海岸治安隐患。
聚焦重点难点,强化管理全流程。《条例》明确船长(船舶所有人)为船舶治安管理责任人,负责船员信息报备、安全知识培训等,要求出海船舶必须清晰标明船名或识别牌号,配备并正常使用定位装置,未经批准不得进入、停靠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入的海域、岛屿;明确出海人员需随身携带有效证件,严禁无证驾驶、超载航行,不得携带、私藏、留用违禁物品等禁止性规定,从源头防范安全风险。同时,《条例》针对福建省沿海乡镇船舶数量多、管理难等问题,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点设定了乡镇船舶备案主体、禁止性行为和罚则等全过程管理制度,保障乡镇船舶规范经营作业。
聚焦法律责任,划定违法高压线。《条例》对违规修造船舶、未按规定登记住宿人员、船舶擅自进入禁限海域等行为,明确了责令整改、警告、罚款的阶梯式处罚措施,确保“执法有温度”;对涉及走私、偷渡、非法捕捞等违法行为,规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机制,确保“执法有力度”;对在本省沿海范围内查获的无船名船号或者船舶识别牌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相关部门联合核查、分类处置,杜绝“一查了之、反复反弹”,确保“违法有代价”。
《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省海岸治安管理进入“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新阶段。福建将以《条例》施行为契机,守住安全底线、服务发展大局,为建设“海洋强省”保驾护航。(文/图 吴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