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7月24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毛小春)《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2008年出台后,由于没有具体的交易操作规程,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限价房一直无法交易。记者昨日获悉,市房管局等四部门日前联合印发实施《福州市城区限价房上市交易操作规程》,提出符合条件的限价房将可依照规程,申请上市交易。
据了解,该操作规程只适用于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区范围内的限价房上市交易,各县(市)和马尾区、长乐区可参照该操作规程,制定当地的操作规定。操作规程中所指的限价房是指2008年9月24日《福州市限价房销售管理办法》出台后,由政府组织提供,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主要面向中等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的,具有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属于被拆迁户安置的限价房不受该操作规程限制。
操作规程规定,限价房取得房屋权属证书满5年的,房屋产权人可以申请上市交易,相关土地收益价款补交采取“一套一办,逐套评估”的方式,做到“随到随办,精确估值”。
限价房上市交易,房屋产权人书面向市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市房管局收到申请后,从评估机构库28家房地产评估机构中随机选取3家, 并委托其对该套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相关评估费用由产权人垫付。评估报告价值时点与申请上市交易时间间隔不得超过12个月,超过12个月的,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自行承担。还需上市交易的应重新评估,重新评估费用由房屋产权人垫付。
市房管局根据上述三份评估报告,按简单算术平均法计算出该套房屋申请上市交易时的市场价值,并将结果函告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及房屋产权人。
房屋产权人持上市交易所需相关材料向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申请办理上市交易手续。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预收件后,转房屋所在地的区国土资源分局,由区国土资源分局以该房屋市场价值与该套限价房购买时总价(以购房发票为准)之间差价的50%,再扣除由房屋产权人垫付的评估费用后,计算应补交的土地收益价款,并将缴款凭证交给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收到缴款凭证后,按缴款凭证的确定金额,向房屋产权人收取土地收益价款并上缴至市级国库后,再办理限价房上市交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