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福州海丝史迹保护条例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
福州新闻网7月26日讯(福州日报记者 李白蕾)26日下午结束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批准了《福州市海上丝绸之路史迹保护条例》,法规将由市人大常委会颁布施行。法规明确了福州市的海丝史迹范围,对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在保护区域内建设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以50万元罚款。
福州是海上丝绸之路的重要起点之一,海丝史迹是福州城市发展的历史见证。为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弘扬海丝精神,也为了助推海丝史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工作,有必要通过立法对海丝史迹加以保护。法规共有32条,主要围绕保护管理体制、保护名录制度、保护规划、保护措施、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等方面对海丝史迹保护工作进行规范。
法规明确,“海丝史迹”指的是历史上福州与海外通商贸易、文化交流等相关活动留存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遗址、遗迹等。本市的海丝史迹包括:圣寿宝塔、迥龙桥及邢港码头、怀安接官道码头、潭头登文道码头等海(河)港设施;怀安窑址、闽清义窑等对外贸易商品生产基地;恩赐琅琊郡王德政碑(闽王祠)、天妃灵应之记碑等文化交流产物;其他有关的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等。
福州市的海丝史迹实行保护名录制度。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和调整海丝史迹保护名录,对拟列入的保护项目,市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后,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市政府应组织规划、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海丝史迹保护规划,依法报批后向社会公布。
法规还明确了海丝保护规划应分类划定保护区域:对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和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的,应当划定遗产区和缓冲区,并设立界碑(桩);对未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或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但属于文物保护单位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对不属于文物保护单位,但列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点和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应当划定保护范围。
法规强调,在海丝史迹遗产区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行为: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志上张贴、涂污、刻划;擅自移动保护设施和标志说明;采石、采砂、采矿、造坟、毁林、排污、倾倒垃圾;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海丝史迹及其历史风貌和环境的行为。
未经依法批准,在保护区域内进行建设或修缮海丝史迹,造成严重后果的,最高将处50万元罚款。而在海丝史迹保护设施、保护标示上张贴、涂污、刻划的,将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6日,省人大常委会会议还批准了《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涉及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福州市绿化保护带若干规定》《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福州市湿地保护管理办法》三项法规的部分条款作了修改,以便与上位法相一致。该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三项法规根据决定作相应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