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泉州市出台实施意见 各司其职加强电梯质量安全
泉州市出台实施意见,明确相关部门单位——
各司其职 加强电梯质量安全
泉州网8月6日讯(记者陈云青 通讯员杨伟忠)电梯质量安全事关民生。近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加强电梯质量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各部门监管责任,完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长效管理机制;要求电梯建设、使用、维保单位应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多部门联合共治 完善电梯安全长效管理机制
《意见》要求,全市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一岗双责”的要求,明确责任,完善电梯安全多元共治长效管理机制。如市质监局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加强日常监督监察,依法对电梯维保单位、电梯使用单位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定期检验;组织协调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电梯安装、大修、改造项目的监督检验。
市安监局要发挥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优势,督促各行业主管部门抓好所属行业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
市住建局要负责把好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工程及防水工程的质量关,不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同时,查处未及时处理物业管理区域内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渗水、漏水、积水的物业公司及相关人员;加强物业管理行业监管,督促物业管理企业落实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市经信、教育、交通运输、卫生、体育、旅游等部门要履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本行业本领域电梯安全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时予以协调解决;对被责令整改的电梯使用单位,督促其按时整改并报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复检直至合格;加强对使用单位的日常安全监督管理,督促落实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的主体责任,推行电梯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各单位各司其职 建设使用维保管理多管齐下
同时,电梯建设、使用、维保单位应分别从源头质量、日常使用、维护保养工作上加强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质量安全技术规范,提高电梯质量安全水平。
《意见》要求,电梯建设单位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涉及使用电梯的建筑结构,严格按照电梯安装、使用的特殊要求设计和施工,避免不合理的设计和施工造成无法安装电梯或者电梯安装后存在安全隐患;要引入有品牌实力、具有良好售后服务的电梯产品,保证电梯选型、配置及备用电源的要求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从源头上杜绝电梯质量问题;签订电梯销售合同时,应明确电梯的质量安全保证和服务内容;建设单位向使用单位移交的电梯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同时移交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警示标志以及电梯使用标志。
电梯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电梯使用和运营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使用的电梯应当经电梯检验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医院病床电梯、直接用于旅游观光的速度大于2.5m/s的乘客电梯,以及需要司机操作的电梯,应当由持证电梯司机操作;制订突发事件或者事故的应急专项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演练;在电梯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时,组织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电梯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电梯发生事故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应急救援,排险和抢救,保护事故现场,并且立即报告;电梯应委托取得相应维保许可资质的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签订维保合同,并做好维保监督工作;定期对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进行电梯安全教育和培训;及时采用新的安全与节能技术,对在用电梯进行必要的改造或者更新,提高在用电梯的安全与节能水平;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电梯,业主应当按照双方委托管理协议或合同规定履行法定义务;受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严格落实安全管理责任,确保电梯安全运行;电梯使用年限达到15年时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经安全技术评估确认已无法保证安全,且无法修复或者无改造、维修价值的电梯,电梯产权所有者应当及时予以报废;鼓励电梯使用单位购买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以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降低电梯使用的安全风险。
电梯维保单位应按要求制订维保方案,保证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设立24小时值班电话,保证接到故障通知后及时予以排除,接到电梯困人故障报告后,维保人员应及时抵达所维保电梯所在地实施现场救援;协助使用单位制订电梯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对承担维保的电梯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与培训;维保单位相关人员应对电梯的维保质量进行不定期检查,并且进行记录;发现电梯事故隐患或者故障时,应当及时予以消除;难以消除的,应当书面通知电梯使用单位暂停使用电梯,并配合电梯使用单位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停止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