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厦门日报 记者 陈泥 通讯员 肖雨 巫玉英)2017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改委、商务部四部委联合发布公告,明确对境外投资者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项目,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记者昨日获悉,这项优惠政策近日已在厦门“落地”。
“这次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递延纳税追补退税,据说我们是全市首家,税额有1170万元。”位于火炬高新区的厦门华电开关有限公司负责人林先生告诉记者。
作为在厦外资大型企业,华电开关每年投入不低于营业收入3%的研发经费,大力推动产品创新。“以前出于税负的考虑,对税后利润进行转增资本有所顾忌。”林先生说,现在获得1170万的追补退税款,尝到再投资带来的红利,企业将充分利用这笔资金,进一步加大研发投入,扩大在厦生产规模。
“这一鼓励扩大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很受外商欢迎。”厦门市税务局国际税收管理处工作人员王刚告诉记者。需要提醒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文件,该递延纳税优惠追溯自2017年1月1日起执行,境外投资者符合条件的已缴税款,可在实际缴纳相关税款之日起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政策链接】
适用暂不征税
要符合四个条件
1.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直接投资,包括境外投资者以分得利润进行的增资、新建、股权收购等权益性投资行为。
2.境外投资者分得的利润属于中国境内居民企业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境外投资者用于直接投资的利润的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需直接转入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4.境外投资者直接投资项目,需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范围内鼓励类投资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