署名“惠安县公安局女协警”的读者近日致信反映,她们的产假仅98天,而正式民警的产假为158—180天,为何她们的产假“缩水”了?惠安县公安局政工室回复,女协警因为不是公务员,目前只能按照女职工相关规定来停产假。(8月20日 泉州网)
当地卫计委回应称,泉州市现在执行的产假以《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为准,而对于公务员停产假并没有专门的规定,也就是说不管是不是公务员,也不管是生一胎还是生二胎,都统一执行158天—180天的产假。意味着,惠安县公安局依据2012年国务院令第619号《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给女协警98天产假的行为站不住脚。
这就令人不禁想起近年诸多公共事件中“临时工”这个群体,许多夺人眼球的新闻,特别是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突发事件,最后被问责的人往往都是“临时工”。而此次惠安县公安局产假执行分女协警与公务员之区分,如此惊人的巧合,也难怪会引来网友的阵阵戏谑。
近段时间,为保证鼓励生育政策的落地,部分省份都在鼓励生育上制定政策,目的就是要让年青人想生、敢生。在这种大背景下,惠安公安局面对产假执新规与旧规之分,选择性地将产假执行按身份划分,不仅有违计划生育政策,更会阻碍国家“二孩政策”红利的释放。
说白了,生娃不只是家庭自己的事,也是国家大事,各级政策部门要把政策落到实处,而不是画饼充饥。而公安局作为政府执法部门,更要带头让适育夫妇切实感受到政策福利,提高生育意愿,在孕妇产假执行上不能违规搞身份区别,更不能有所折扣。
因此,面对“女协警产假诉求”,当地卫计委和人社局等有关部门,应主动介入调查、处理,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纠正当地有关单位、部门的错误做法,既切实保障好孕妇权利。(谢晓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