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网福州9月4日电 2017年8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检察院率先推动内设机构改革试点工作,成立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以及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等刑事案件的批准逮捕、审查起诉以及立案监督工作。经过一年多的探索,该院经检部的“捕诉合一”办案机制已触发批捕起诉职权“1+1>2”的化学反应。
“捕诉合一”意味着由同一名检察官全程负责批捕、起诉案件,避免了同质化的重复阅卷工作,促进诉讼效率的全面提升。“如我部办理的林某等6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该案卷宗18册共2513页,涉及被害人50名,集资金额高达2.7亿元,在‘捕诉合一’前,批捕部门和公诉部门都必须各有一名检察官花费大量时间审阅卷宗、熟悉案情,而无法抽出更多精力放在审查证据、引导侦查等关键性工作上。”福清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负责人余传兵举例说。
福清作为沿海城市又是著名侨乡,经济发达,金融类犯罪多发,且案件事实多疑难复杂、涉及金额巨大。在“捕诉合一”之前,批捕阶段要求公安机关继续侦查的证据通常难以继续跟踪落实,案件到了审查起诉阶段,承办人不仅要重新审查案卷,对于需要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一些关键性的证据,时间紧迫且往往已经错失了最佳的侦查时机。尤其是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人数众多,金额庞大,需要更多的侦查时间,如果检察官在批捕阶段就能厘清案情,按照起诉的标准引导公安侦查,将会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
“在批捕阶段就以起诉的标准审查案件,在捕前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侦查,捕后继续要求公安机关进一步依法收集、固定、完善证据,能够为后期的精准公诉奠定良好基础。”余传兵进一步举例说,在他们部门办理的茅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中,检察官在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后引导公安机关从金额认定、漏犯追查、明确主观意图等角度继续侦查,从而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充分发挥了诉前主导和侦查监督作用。
“捕诉合一”对检察官的办案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作为一名长期在一线办案的检察官,‘捕诉合一’的办案模式要求我们要学会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办案节奏中调适,全面具备从批捕到公诉的检察素能。”检察官钟赖钦说。
据介绍,福清市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通过“捕诉合一”的类案专办模式,至今共办理审查逮捕案件74件102人,审查起诉案件115件213人,专业化办案水平、诉讼效率、案件质量获得有效提升。(倪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