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立法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9月27日,《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草案)》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条例草案界定了行政执法的定义、适用范围、职权等问题,拟对“钓鱼执法”“以罚代管”等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并就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作出明确规定。
条例草案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采取利诱、欺诈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不得为实施处罚而放任违法行为持续存在。草案还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将行政执法产生的收入同本机关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不得下达或者变相下达行政处罚指标,不得损毁、使用、截留、私分罚没财物。
告知承诺制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的重要措施,条例草案在吸收当前行政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改革的成果基础上,规定了告知承诺制。
针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方式问题,条例草案明确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等不同送达方式的适用条件和具体操作规范。同时,对电子送达这一新的送达形式,条例草案明确规定,向受送达人确认的电子邮箱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自电子邮件进入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福建日报 记者 郑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