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落实资金补助政策 我市推广应用新能源非公交汽车
为进一步加快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产业升级发展,近日我市正式出台《漳州市2017-2020年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对补助对象、补助产品和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方式和流程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实施期限至2020年12月31日。
根据《实施办法》,凡是在漳州市销售上牌、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车型,只要符合国家补助的相关条件(含技术、管理等)均可提出申请。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配套补助,由在本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领,补助对象为消费者。经销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时,要按照扣减国家和地方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对私人购买新能源乘用车、作业类专用车(含环卫车)、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民航机场场内车辆等申请财政补贴不作运营里程要求。其他类型新能源汽车申请财政补贴的运营里程要求调整为2万公里。
补助标准
●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
漳州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将按照国家同期补助资金的15%执行。根据国家补助资金标准,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2月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补贴。
2018年2月12日至2018年6月1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应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对应标准的0.7倍补贴,新能源货车和专用车按0.4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补贴标准不变。
2018年6月12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可按照《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补贴。
申请条件
●消费者必须同时具备5个条件
●经销商需获授权并备案
根据新政,申请我市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的消费者(含个人、单位用户)必须同时具备以下5个条件:在本市购置的新能源汽车(不含二手车);车辆在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车辆未享受过新能源汽车地方补助资金;车辆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个人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最多不超过2辆且1年内不能转让,单位用户享受新能源汽车购置补助的车辆3年内不能转让。
经销商必须同时具备工商、交通部门审核通过的销售、售后服务经营资质,并且同时获得新能源汽车制造厂家品牌在漳州区域内销售、售后服务授权。经销商需于《实施办法》发布后及时向消费者公布新能源汽车销售的市场指导价,以及该款产品可享受的国家和地方补助资金的金额,并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财政局备案。
申报流程
●补助资金每年申报1次
●2017年销售的统一于今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
根据《实施办法》,补助资金每年申报1次。本市新能源汽车经销商按扣除国家和地方配套补助资金后的价格向消费者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本市上牌后,于每年3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补助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书面材料向所在地经信(经发)局、财政局提出补助申请。2017年度销售的新能源汽车,统一于2018年10月底前提出申请。
申报时,由经销商向所在县级经信(经发)局提交补助资金申报材料,县级经信(经发)局会同当地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转报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对初审材料进行会审,并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实申报车辆牌照情况。会审后,对符合补助条件的车辆,由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再由相关县(市、区)、开发区财政部门拨付到经销商账户。
申请新能源非公交汽车地方补助资金,应提供经销商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组织机构代码证、工商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验原件)、经销商销售和售后服务经营资质、车型列入国家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新能源汽车成本构成、向消费者公布的市场指导价(含中央和地方补助金额)、享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金额的证明资料、车辆销售合同和发票、车辆购置税完税凭证、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复印件等材料。车辆购置的销售发票、购置税完税凭证等购买凭证必须是漳州市辖区内相关机构开具的。经销商应确保所售车辆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及国家推荐车型目录保持一致;载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以及违反其他相关规定的经销商,将取消享受补助资格。 (闽南日报记者蔡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