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10月30日讯(福州晚报记者 何佳媛)记者10月29日获悉,《福建省省级湿地公园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湿地公园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或者在建的项目不符合湿地公园总体规划要求的,有关湿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或者经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令限期拆除或者迁出。
在湿地公园内禁止从事房地产、度假村、高尔夫球场、风力发电、光伏发电等任何不符合主体功能定位的建设项目和开发活动;禁止向湿地及周边区域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堆放、倾倒固体废物、垃圾;禁止破坏鱼类等水生生物洄游通道和野生动物的迁徙通道、重要繁殖区及栖息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禁止采用灭绝性方式捕捞鱼类及其他水生生物;禁止毁坏湿地保护及监测设施。
若出现以下4种行为,即“非法修筑设施造成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破坏;擅自开(围)垦、填埋湿地;破坏珍稀野生植物及其原生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破坏野生动物迁徙通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办法》表示,鼓励、扶持有条件的湿地公园免费向公众开放;不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区域,不得对公众开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