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南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延平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延平中心城区春节期间禁止和限制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
(一)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二)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四)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五)图书馆、档案馆、博物馆、青少年活动中心等公共教科文化场馆;
(六)人行天桥、隧道及地下通道;
(七)商场、超市、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风景名胜区、山林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九)建(构)筑物的屋顶、楼道、阳台、窗户;
(十)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的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上述规定的禁止燃放区域,其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在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禁止燃放标志,明确具体范围并负责管护。
二、限制燃放的区域和时段
除禁止燃放区域外,延平中心城区梅山街道、黄墩街道、紫云街道、四鹤街道、水南街道、水东街道的建成区均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下简称限放区域)。
限放区域内可以燃放的日期为农历腊月二十七起至次年农历正月十五止,时间为每日六时至二十二时,其中农历除夕和正月初一、十五不限时。除上述时间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三、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品种
在限放区域和时段内,可以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1000响以下大地红(俗称纸炮)、300响以下电光炮以及个人燃放类低硫、无硫环保小型烟花,禁止燃放除前述规定品种之外的其他烟花爆竹。
四、燃放烟花爆竹的安全要求
(一)应当按照燃放说明以正确、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在建筑物内燃放或者从屋顶、楼道、阳台、窗户向外抛掷烟花爆竹;禁止向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点、行人、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河道、公共绿地、窨井等投掷烟花爆竹;禁止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
(三)燃放后,应当及时清理、安全处置燃放废弃物;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监督与管理
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并处以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南平市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