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日报记者 曾建兵 通讯员 王平
2018年,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共对128名查证属实的骗取骗贷人员作出了冻结住房公积金使用资格的处理,其中移送纪检部门42人、移送公安部门2人。
近年来,一些中介机构或人员采用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印章、证明等,大肆散发各类小广告,怂恿并帮助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违法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从中收取高额回报。这种骗取骗贷行为严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危害了住房公积金的安全运行,侵害了广大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打击骗取骗贷住房公积金违法行为,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重点对异地购房、单笔提取金额较大的提取材料真实性进行了逐一核实。凡被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证属实的骗取骗贷职工,均纳入行政处理的范围,按造成的违法后果分别给予3年~8年内取消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资格、将处理结果告知所在单位、纳入中心信用黑名单、如属公职人员则按时抄送纪检部门等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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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公文、证件、证明文件的。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第三条,对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记载其失信记录,并随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要责令限期全额退回,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缴存职工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情节严重的,要向其所在单位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