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立足饮用水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今日正式施行——精准立法筑屏障 一泓清水润民心
□ 记者 石芳 通讯员 吴友林
经龙岩市人大常委会通过,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龙岩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今日正式施行。这是与每一位龙岩人生活都息息相关的大事。
民心所向,立法所指。《条例》立足饮用水安全,让群众喝上放心水,不仅惠及民生,还将有效提升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水平,让绿水更绿、清水更清,以高质量的生态环境助推我市高质量发展落实赶超。
紧扣民生需求 精准立法选题
饮用水水源保护直接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我市在水环境保护整治方面采取有效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推进,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仍面临诸多挑战和矛盾,亟需通过地方立法对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进行全面、具体的规范,进一步完善保护制度,明确保护责任。
紧扣这一民生需求,2017年2月,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会同相关部门围绕法规起草开展了广泛调研,共同研究立法要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次年,将其确定为2018年立法计划审议项目。
在法规起草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计于民,广泛征求意见、组织专家论证、开展立法调研,努力确保立出的地方性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去年,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该《条例》。后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条例》于2019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滴水,折射了一个地方发展的品质;一滴水,体现了一个地方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水平。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邓振春表示,《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生动实践,是回应广大人民群众热切期盼的有力措施,是做好龙岩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客观需要,同时也标志着我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迈上规范化、法治化的轨道。
坚持问题导向 彰显地方特色
绿水青山是龙岩的优势,也是龙岩最大的竞争力。保护生态环境必须依靠制度、依靠法治,地方人大就要将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地方立法的优先领域,用最严格最严密的法律制度守护好蓝天碧水净土。
在2月26日召开的宣传贯彻推进会上,市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员、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罗发信,就《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具有地方特色的条文进行了深入解读。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是饮用水水源保护一项行之有效的基本制度,《条例》用专章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进行规定,将其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保护区外围划定准保护区,并对保护区内的禁止性行为作出具体规定。此外,还规定农村自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划定保护范围,制定保护措施。
为确保饮用水水源生态环境安全,《条例》就饮用水水源周边的生态保护作出规定,同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机制,明确补偿方式、范围和对象,确定补偿标准等作出规定。
为实施最严格的环保制度和水资源管理制度,《条例》规定了比上位法更高标准、更为严格的管理制度,规定了违法行为及其相应的行政处罚和按日连续处罚等内容。
筑牢保护屏障 迈上法治轨道
以良法促善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条例》的出台,正是把加强和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系列工作措施作为一种长效机制固定下来,从制度上、法律上解决带有全局性、长期性和深层次的问题。
“有利于持续加强水源环境综合整治;有利于解决饮用水安全突出问题,提高群众安全饮水保障;有利于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机制,为全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提供法治保障。”邓振春介绍说。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因此,抓好《条例》的宣传贯彻实施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
对此,推进会对宣传贯彻《条例》提出要求,要求全市各级人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把推动《条例》落地生根、落实见效作为当前生态文明建设的一件大事来抓。各级政府要压实责任、加大投入,抓紧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及配套的制度,形成法规政策合力;各级相关部门也要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好各项基础设施,打好饮用水水源环境问题整治攻坚战,并严格公正执法,切实把各项措施落到实处。要对各级各部门强化督察问效,对落实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效能问责。
此外,为全力支持和督促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将《条例》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各级人大常委会还将严格依法监督,适时开展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不断保障群众饮水安全,持续改善生态环境,为加快建设山清水秀美丽龙岩而不懈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