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网讯 (厦门日报 文/记者 詹文 )高速发展的地铁时代已经来临。目前已有5条地铁线路开工建设,总投资超过1500亿元,其中1号线已全线开通试运营。“多线成网”的地铁网络,将在全市范围越来越清晰。
一部全票通过的法规,让我市地铁驶入法治轨道。近日,《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简称《条例》)历经四审,经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这部《条例》,是在市委的坚强领导下,市人大发挥主导作用,市政府及其各部门通力合作,集中民意、汇聚民智、凝聚共识,所作出的共同选择;是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是民生立法的一次重要实践。《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市民出行便利、安全,促进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问题导向构建全方位全过程安全保护体系
法规在审议时,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了调查,发现市民群众对地铁最关心的问题便是——安全。
“地铁的安全,不仅取决于自身建设和运营,还与它临近的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等外部建设项目有着直接关系。”市交通运输局有关人士说,一旦这些项目出现危及地铁建设、运营安全的行为,轻则可能造成列车调整班次、停运,重则可能导致隧道损坏、车辆损毁、人员伤亡。
因此,安全成为市人大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头等关注的问题,并在《条例》中构建了全方位、全过程的轨道交通安全保护体系。
涵盖全方位。在外部,《条例》确立了安全保护区制度,明确了安全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对保护区内的建设(作业)活动进行了严格规制,违反则重罚,并对单位采取双罚制;在内部,确立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建设与运营应急预案。
贯穿全过程。规划阶段,《条例》确立了规划控制范围制度;建设阶段,轨道交通经营和施工单位应当保护在建工程自身安全;运营阶段,经营单位应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规范各主体。《条例》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并设定了严格的罚则,还明确了市交通、公安、安监等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
因为地铁涉及众多专业领域,管理部门多、职权交叉,为理顺管理体制,《条例》还坚持权责统一,明确了各部门各单位的权责。
《条例》明确了建设和运营的主管部门,规定市建设、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分别负责轨道交通建设工程、轨道交通运营的监督管理,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轨道交通的相关工作。
内外兼修同步提升乘车文明礼仪
全国文明城市“五连冠”的厦门,将人性化的运营服务和乘车文明,同样带到了地铁运营管理中。
《条例》严格规范了运营服务要求。规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当保障轨道交通正常运营,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经济舒适的服务,具体包括执行运行计划、向乘客提供运营服务信息、统筹规划商业网点及广告设置、设置各项便民设施、规范票务管理、建立投诉处理制度、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等。鼓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采用大数据分析、移动互联网等技术提升服务品质。比如,母婴室、新建车站男女厕位比例问题,都在法规中进行了明确。
《条例》还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轨道交通线路长、设施多,影响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随时可能发生,需要及时处置,条例授权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对影响轨道交通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为创造良好的运营秩序和环境提供法治保障。
当然,乘车文明还包括更大的范围,《条例》明确规定了九条会影响地铁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比如在车站付费区、列车内进食,在车站、列车内吸烟,在车站、列车内躺卧、踩踏座椅、追逐打闹、大声喧哗等。如违反,轨道集团可责令其改正,并处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轨道交通运营服务水平的提升,不仅需要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服务,也需要公众配合管理、遵守公共秩序、共同营造文明乘车氛围。”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郭晓芳说。城市地铁,是这座城市对外形象展示的窗口。
统筹全局规范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
轨道交通对土地集约利用和沿线区域平衡发展有着重要影响,对沿线区域内相关权利人也会产生影响。《条例》专章规范了轨道交通规划与建设。
注重规划统筹衔接。《条例》规定市政府应当将轨道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海洋功能规划,统筹考虑各项公共交通规划的衔接,预留必要的换乘及疏散空间,实现不同交通系统便利换乘。同时,还应当统筹考虑周边建(构)筑物连通需求,预留必要空间。
注重权利义务相协调。《条例》规定:一方面,轨道交通建设应当防止和减少对线路上方和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廊、管线以及设施的影响,保障其安全,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另一方面,轨道交通建设依法使用地下空间、临时占用空间、与周边建(构)筑物结合建设、移植树木、迁移管线或其他设施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稳中求进保障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
“投融资和综合开发是轨道交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郭晓芳说,《条例》以稳中求进为原则,为厦门地铁的可持续发展进行了顶层设计。
规定实行科学有效的投融资模式。《条例》明确,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资金实行政府投资与多渠道筹集相结合;市政府应当加强资金筹集,实行科学有效的投融资模式,保障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需要。社会资本投资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构建科学合理的综合开发制度体系。首先,《条例》明确定义“轨道交通用地”及“轨道交通综合开发”,规定轨道交通用地范围内可以实施综合开发。其次,规范综合开发相关流程:综合开发应当与轨道交通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对于结构上不可分割、工程上必须统一实施的项目,应当同步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由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作为前期业主开展前期工作,按照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市政府批准,综合开发用地可以按照规定采用作价出资、协议出让等方式给轨道交通经营单位。最后,严格限定综合开发收益用途,明确综合开发收益应当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和运营,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背景
我市轨道交通
驶入法治轨道
我市轨道交通自2010年启动规划建设,远期规划10条线路,总里程405公里。目前已有5条线路开工建设,其中轨道交通1号线已于2017年12月31日全线开通试运营,但有部分出入口仍在建设完善中; 2号线预计将于2019年底试运营,我市轨道交通已进入高速发展阶段。
轨道交通具有占地少、运能大、污染小等特点,但投资体量巨大,仅我市在建的5条线路总投资就超过1500亿元,是我市至今最大的城市基础设施投资项目。实践中,建设与运营管理、安全保护区、综合开发等面临着诸多问题,国家层面也未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制定与我市市情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显得很紧迫、很有必要。
《厦门经济特区轨道交通条例》的出台,意味着我市轨道交通驶入法治轨道。条例共七章五十六条,分为总则、规划和建设、安全保护区、运营服务、安全与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