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的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单个教学场所(含教学点)的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如果是租赁办学,租赁期限不得少于三年;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昨日下午,厦门市教育局召开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新闻通气会,公布新出炉的《厦门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称“设置标准(试行)”]。
该文件是经市政府同意,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教育局介绍,面向中小学生的校外培训机构本是学校教育的补充,但近年来,一些校外培训机构违背中小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裹挟家长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同时,厦门的标准是根据国家、省里出台的标准来制定。
根据实践要求,厦门的“设置标准(试行)”比省颁标准增加了收费管理、管理与监督、变更与终止等三个管理条款,以更好地规范管理校外培训。
在省颁标准的基础上增加要求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均应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行政负责人年龄不超过70周岁;明确要求培训机构专职教师数不得少于教师总数的1/4,单个教学场所专职教师不少于3人。
省颁标准对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的管理制度只有大纲没有细则,即只说需要有行政管理制度、教学管理制度、收费和退费管理制度等。厦门进行了要素细化,如教学管理制度,明确应包括教学常规管理、教学计划管理、课程评估、教学评估等内容;信息公开制度,应包括信息公开目录、信息更新、教师执证情况、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等内容。
针对培训机构与学生家长收费纠纷问题,对校外培训机构收费行为提出8条明确规定,要求:不得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应与学员(未成人的监护人)签订培训合同;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退费办法;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诱骗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交纳培训费用;应开具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通用发票;培训费应及时全额缴存培训机构银行账户,不得存入个人账户中等。
“设置标准(试行)”还规定区教育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辖区内校外培训机构的培训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对校外培训机构银行账户加强监管;要求建立信息公示制度、黑白名单制度和年检制度,开展行政执法,提高校外培训机构的监管水平;同时,应建立变更报批制度,培训机构变更举办者、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等须报审批机关批准;明确终止程序,要求校外培训机构终止办学时,应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退学生学费,清偿相关债务,收回办学许可证和销毁印章,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示。
市教育局表示,教育部已经建设全国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平台。福建省正组织各地录入合法培训机构,届时,家长可以上网查询培训机构的合法性、教师资质等。
下一步,市教育局将指导各区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一些具体的规定结合各区实际进行再细化,并督促整改落实。据介绍,自去年6月1日启动检查以来,截至目前,已有百余家不合规的培训机构被取缔;而已经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也将对标新标准,如果有不合标的将被要求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将被依法吊销许可证。(记者 许蔚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