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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首份跨境电商领域专项扶持措施 单项奖励最高可达200万元
2020-10-15 10:10:02来源:漳州新闻网编辑:尹小兵责编:石丽敏

  漳州新闻网讯(记者 李润 通讯员 黄喆煜)记者从市商务局获悉,近日我市出台《推进中国(漳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六条措施》,进一步破解行业发展“瓶颈”,政策单项奖励最高达200万元。

  据介绍,此次出台的政策是我市首份跨境电商领域的专项扶持措施,下一步,漳州市将围绕做大综试区规模、打响“漳州产”跨境电商品牌,重点推进“一核两翼”跨境电商产业园区建设,加速搭建跨境电商线上公共服务平台,培育一批龙头示范型企业。

  ●推进电商示范体系建设

  支持跨境电商集聚园区建设。对使用面积2500平方米、入驻法人企业数10家(其中跨境电商企业不少于5家)以上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认定后,给予园区主办方一次性30万元补助。对新入驻园区的跨境电商相关企业,按面积给予每月每平方米20元的租赁费用补贴,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支持园区和企业争创品牌。对被评为省级和国家级的电商示范园区(示范企业),一次性分别给予30和50(20和40)万元奖励。

  发展平台经济。对上一年度国际排名前100名(国内前50名)的电子商务企业,在我市首次注册设立独立核算的省级跨境电商区域性总部,运营满一年,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设立市级跨境电商区域服务中心,运营满一年,年交易额5亿元以上,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大力培育跨境电商主体

  推进跨境电商进出口业务发展。对纳入海关统计、B2C(9610、1210)电商交易额超过100万元或B2B、B2B2C(9710、9810)电商交易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鼓励企业积极转型开展跨境营销,对首次入驻重点外贸电商平台的,给予一次性1万元的平台服务费补助。

  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跨境电商交易额纳入统计部门限额以上贸易业统计。对首次入统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入统跨境电商交易额比上一年度增长30%、50%、100%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支持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建设。对运营满一年、营业面积300平方米、年交易额5000万元以上的入统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

  鼓励主流媒体和高校在我市建立直播综合服务基地。对面积2500平方米、直播间数量50间、机构注册活跃主播人数30人、签约境内外品牌数量超过10个以上的,基地合计完税年营收达到500万元以上的(不包含货物销售金额),经认定后,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加大快递物流扶持力度

  加快拓展跨境电商海外物流渠道。对通过海关以9610、1210模式报关的国际快递服务企业,分别给予每票4元、3元物流费用补贴,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

  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建设海外仓。对自主建设(租赁)经营单项面积1000平方米、服务漳州企业5家、年度收发漳州产品货值达到3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购买或租用场所(土地)费用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对在台湾地区设立的,再追加10%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进一步降低企业跨境电商物流成本。对年电商交易额1000万元且实际发生邮政小包、国际EMS等专业快递公司跨境物流费用达5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物流费用20%给予补助,单家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培育自主跨境电商品牌

  加大垂直类平台建设。支持食品、钟表、花卉、仪器、农产品等重点行业引进垂直类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或依托第三方知名平台构建专业市场),对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重点垂直类平台,首年度按平台建设费用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助;平台年网络交易额突破1亿元的,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参展。对经市商务部门、贸促会认定或组织的重点跨境电商主题展会,每次按每个标准展位给予补助1万元;以特装展位形式参展的,以36平方米为基本单元,每个基本单元补助2万元,同一家企业、同一个展会获得补助最高不超过6万元,同一家企业年补助额不超过10万元。

  加强公共品牌营销推广。对经认定开展的我市跨境电商公共品牌营销推广,按活动宣传推广引流等费用的50%予以补助,每场最高不超过50万元。

  ●推进人才体系建设

  针对我市跨境电商氛围不够浓厚、人才培养未成体系、产教结合不够紧密等不足,市本级每年安排3场公益培训,每场次不低于80人。

  ●搭建公共服务体系

  加大对金融支付扶持。鼓励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我市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按年度线上交易额每5000万美元补助30万元的标准予以扶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加快跨境电商监管场所建设。对经海关批准、单个设施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按投入费用50%给予场所投资主体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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