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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开出生态环境“首违不罚”第一单
2022-03-10 09:53:04来源:闽东日报编辑:尹小兵责编:胡晓萌

  日前,市生态环境局向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这是2021年行政处罚法修订后,我市生态环境系统对“首违不罚”行为开出的首张不予处罚决定书,也是我市落实打响“宁德服务”品牌的具体举措。

  据了解,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某建材工贸有限公司碎石及机制砂生产线项目已动工建设,该项目环评文件虽已编制并提交生态环境部门审查,但尚未通过审批,涉嫌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执法人员第一时间对项目违法建设内容进行了全面取证,并依法立案调查。

  经深入调查取证和集体讨论研究,考虑到该公司属于首次违法、未对周边环境造成明显污染后果、自行实施停止建设并已通过环评审批等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和基准(试行)》以及《宁德市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试行)》等规定的“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情形,决定对该公司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介绍,日常执法实践中,常有一些首次违法、情节轻微的环境违法行为,往往是由于当事人对法律法规的认识不准确导致,并非刻意为之。考虑到这类行为对环境危害后果轻微,如果以教育代替惩戒,无疑会鼓励违法当事人主动学法、认错改错。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首违不罚”的规定,即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从法律层面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彰显执法温度。

  “该公司被我局查处后,第一时间认识到错误,及时停止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同时,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将在后续建设、生产过程中,认真学法、严格守法,坚决避免再次出现环境违法行为,目前该公司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恢复正常建设。”市生态环境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对轻微违法行为虽然可以免罚,但实质上还是违法行为,通过下达《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既维护了法律权威,促进企业提高环保守法意识,也为助力企业健康发展提供了良好营商环境。但需要注意的是,部分企业可能会因为“首违不罚”的出现,产生侥幸心理,认为只要是首次违法就不会受到处罚。

  市生态环境监察支队负责人提醒,“首违不罚”必须同时满足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三个条件,并非适用于任意首次违法的行为。准确认知和使用“首违不罚”,根据事实、性质、危害程度等因素,严格规范手中的行政裁量权,严格遵循公正文明执法的原则,才能既让“首违不罚”体现实际价值,也不放过应当受到处罚的环境违法行为。(记者 张文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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