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引专业助修复 以司法护生态 我省在全国率先全面推行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技术调查官与法官共同到东山县澳角村案发现场实地勘查、采样。林惠娟 摄
“两年的修复努力,终于有了成果!”近日,在闽南师范大学化学与环境学院办公室里,黄旭光教授翻阅一份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露出会心微笑。报告显示,由黄某参与修复的被重金属污染地块的铬、镍含量,已削减至修复目标值以下,土壤生态功能成功恢复。
黄旭光的另一个身份,是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
我省在全国首创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已从漳州试点扩至全省,为呵护八闽绿水青山注入专业力量、提供智库支撑。
缘起
黄某参与修复这块地的问题,还得追溯到2019年。彼时,黄某在东山县澳角村雇佣他人擅自进行煤油灯头、螺丝钉等金属表面加工处理,将加工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含铬、镍等重金属废液、废渣,直接从车间排水沟进入沉淀池,再经塑料管道排往化粪池。之后,因塑料管道破损,废水无法流入化粪池而漫入周边草地,严重污染环境。
虽然案件事实清楚,但东山县人民法院法官徐旭曦却在审理中犯了难。由于缺乏技术支持,该类案件大多只能采取判处罚金、缴纳生态修复费用等“金钱罚”的方式,最后判决原地修复的不到30%。“由于缺乏相关制度支撑,一些案子虽然判了,但生态环境仍没有得到彻底修复,比较遗憾。”徐旭曦说。
“东山的案例并非个案,其他地区也碰到过类似问题。”省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王江凌介绍,为有效破解生态环境审判专业技术性强、生态司法修复监督难等堵点、难点,2020年开始省法院进行了探索。
王江凌介绍,2020年我省首先在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设立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吸纳了11个生态领域的43名人才,组建起生态领域专家库。具体工作中,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作为审判辅助人员全流程参与各个审判环节,重点针对环境损害程度和生态修复方案等核心要素,提出意见建议,给予技术支持。
修复
在黄某一案中,黄旭光教授被聘为技术调查官,全流程参与技术事实调查。庭审前,黄旭光便多次到案发现场辅助现场勘查、调查、取样等工作。同时,对司法鉴定意见的合理性及受污染地块修复的可行性和修复方案进行分析论证,提出完善建议。
2020年11月,东山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禁止被告人黄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从事重金属加工相关职业,期限三年。
记者了解到,根据生态环境损害价值和相关修复方案,黄某与第三方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合同,缴纳土壤修复费用6.8万元,用于该地块的生态修复。
“为了修复受污染地块,我们将‘植物富集’土壤修复方式引入司法活动当中。”黄旭光介绍,该修复方案系通过选取对铬和镍有超富集能力的植物,利用植物吸附重金属,逐步恢复土壤功能。而此次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土壤检测报告,也证明了本次修复方案是有效的。
推广
经过3年的探索实践,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机制日臻成熟。今年2月,省法院制定下发《关于推广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制度 助力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的意见》,对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日常管理、权利义务以及参与诉讼活动的具体流程等主要问题予以明确和细化。
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意见》明确: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享有现场勘验、调查询问、文书署名等权利;可以在个案中参与建议、提炼、总结生态司法类型修复模式,指导当事人进行精准修复;还被赋予了监督职能,由其兼任案件的廉政监察员,履行对个案相关诉讼活动进行监督的职责。
“聘请生态专家担任技术调查官,把专业的事交给专业的人做,有利于推动‘谁破坏谁修复、在哪里破坏就在哪里修复’的落实落地。”王江凌表示。
目前,省法院正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生态技术调查官公开选任工作,6月初将建成闽东北、闽西南两个生态环境审判技术调查官库。该机制在全省推广后,未来将在实践中不断完善,以高质量司法守护好绿水青山,积极助力福建打造美丽中国示范省。(记者 严顺龙 通讯员 林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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