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省本月底起开展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为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印发《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决定自2026年10月30日起,在辖内实施迭代升级后的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是指跨国公司根据自身经营和管理需要,集中运营管理境内外本外币资金,开展资金归集和余缺调剂、经常项目资金集中收付和轧差净额结算等业务。通过“一套规则、一个账户”的设计,打破传统本、外币资金池间的壁垒,为跨国企业搭建起联通境内外的“金融高速路”。
据介绍,《规定》将给福建省跨国公司带来集中管理跨境资金、灵活调剂归集额度、优化账户设置与资金往来、便利开展经常项目业务、简化业务手续等多项政策红利。
根据《规定》,参与该试点的跨国公司外债集中额度、境外放款集中额度与参与集中企业所有者的权益挂钩,实现集团外债、境外放款额度集中统筹使用。其境内成员企业可自行决定外债、境外放款额度的集中比例,每年度最多调整一次,未被集中的外债、境外放款额度,成员企业可按规定通过自身外债账户、境外放款专户分别办理业务。
《规定》明确,资金池的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入的外债资金,可按币种直接划转成员企业对应账户办理业务。国内资金主账户结汇所得的人民币资金可以不进入资本项目—结汇待支付账户,仍存放国内资金主账户;账户支持日间及隔夜透支,用于对外支付。
《规定》还支持跨国公司主办企业对境外成员企业贸易项下往来资金进行集中收付,可办理按月轧差净额结算;符合条件的,可叠加适用优质企业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试点政策。此外,不涉及外债和境外放款额度的变更业务,可以由合作银行直接办理,简化办理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规定》还为福建省跨国公司带来更多增量政策红利——外债和境外放款项下涉外收付款,在所集中额度内的,合作银行可凭支付指令直接办理,增大跨境资金运营便利度;允许有实际需求的境内成员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借用其他境内成员企业本外币资金,用于经常项下跨境对外支付,且还款币种可协商确定,降低企业资金融资成本;在确保业务背景真实、合规的前提下,允许跨国公司主办企业通过国内资金主账户代境外成员企业办理其与境内成员企业或境外主体之间的集中收付,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试点政策的迭代升级,让跨国公司全球资源调配更便利、更高效,有利于提高参与试点的跨国公司各节点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汇兑成本和融资风险,增强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国家外汇管理局福建省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政策将有效助力跨国公司总部在闽发展,助力福建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记者 陈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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