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和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4日联合发布消息,2018年1月1日起,福建省本级和福州市医保定点零售药店禁止陈列和销售日用百货、食品等非医药相关商品。
通知要求,现有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存在上述情况的,存量部分须于2017年12月31日前全部清理下架。可使用医保个人账户资金结算的范围限于药品(准字号药品、中药饮片)、医疗器械(食药监字、药监械字)、消毒用品(卫消字)等费用。
同时,各医保定点零售药店在为参保职工进行医保刷卡结算时,对购买金额在1000元(含)以上的非参保人员本人购买者,应在要求出示参保人员和购买者双方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进行核对的基础上,进行造册登记,登记的内容应包括双方身份证号、联系电话、购买时间等。登记的信息需保存3个月以上,以便核查。
为落实上述规定,2018年1月1日起,福建省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福州市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中心将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规定仍旧陈列非医药相关商品的定点零售药店,将给予暂停医保服务协议3个月以上的处理。(蒋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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