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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9月起不按规定收集餐厨垃圾 最高罚3万元

2018-08-06 09:38:54|来源:厦门日报|编辑:颜学辉|责编:葛宁远

  原标题:不按规定收集餐厨垃圾 最高罚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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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卫人员在收运餐厨垃圾。(记者 林铭鸿 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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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图/张平原

  餐饮店、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者是餐厨垃圾投放的责任人,必须负责落实餐厨垃圾的收集、投放以及申报,还必须将餐厨垃圾交由正规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否则都将被依法处罚。9月1日起,《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施行。

  《办法》全文共6章34条,针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等各个环节,细化了相关责任人、相关监管单位的职责,明确规定了建立管理台账、过程在线监控、健全联合执法、守信激励及失信惩戒、群众投诉举报等创新机制,以确保餐厨垃圾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切实守护厦门优美的生态环境。根据《办法》规定,相关的违法违规行为将受到怎样的处理?昨日,市城管执法局就《办法》中的相关部分进行了深入解读。

  专业处理

  餐厨垃圾

  须交专业单位收运

  根据《办法》规定,餐厨垃圾产生者必须要按规定严格落实餐厨垃圾的收集、投放以及申报工作,还必须将餐厨垃圾交由正规的收运单位收集、运输,并与之签订相关合同,明确餐厨垃圾交付的时间、地点、种类和频次。一旦违反上述规定,相关责任人将会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还将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不过,那些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利用专门的处理设备,自行处理餐厨垃圾,但采用的处理设备必须符合标准,排放的污染物也应符合相关环保规定。值得注意的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餐厨垃圾产生者应当提前至少10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并建立工作台账,记录自行处理的餐厨垃圾总量、产生物数量和去向,工作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2年。市主管部门应当对餐厨垃圾产生者自行处理餐厨垃圾的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餐厨垃圾处理要求的,应当责令停止自行处理餐厨垃圾。一旦出现违规情况,且逾期未按规定改正的,城管执法部门将依法对其处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全程监管

  须用专用车辆密闭运输

  并全程在线监管

  根据《办法》规定,餐厨垃圾的收运及处理的全程都将受到严格的监管。一切从收运单位与餐厨垃圾产生者签订收集运输合同开始,收运单位必须在合同签订之日起10日内向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若违反了这个规定,且不在限期内整改的,将被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处以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后的环节更是全程被纳入在线设备监控。收运单位必须按照收集运输合同的约定和市环卫部门规定的作业规范,及时收集运输。收运时使用的车辆必须是专用的,且外部应标有收运单位的名称和标识,车上也必须安装装卸计量、视频监控、卫星定位等在线监测设备,便于环卫部门实施全程在线监管。运输必须全程采取密闭方式,确保垃圾不泄漏、遗撒或倾倒,并按规定路线在24小时内将收集的餐厨垃圾运输到处理场所。此外,收运单位也必须建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台账,并在每月10日前将上一个月收集运输餐厨垃圾的来源、数量、去向等情况报送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

  联合惩戒

  违法违规行为

  将被纳入信用记录

  根据《办法》要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环卫部门还将通过书面检查、实地抽查、现场核定、信息系统数据检查等方式,展开全面的跟踪督查,发现违法行为的,将立即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及时通知城管执法部门。同时还将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城管等部门,构建完善的餐厨垃圾管理执法协作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执法行动,确保各类违法行为立查立改,推动各环节规范真正落地见效。

  不仅如此,针对餐厨垃圾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也在加快构建中。今后,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理单位如果不遵守《办法》的规定,不仅要按规定受到处罚,违法违规行为还将被纳入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此外,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监督的力量,也是一大亮点。《办法》要求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制度,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的方式、处理流程和时限。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发现收集、收运及处理等环节的违法行为,都可向主管部门和环卫部门投诉举报。一经查证属实,主管部门除了会及时告知处理结果,还将按规定给予举报人相应的奖励。

  【释疑】

  什么是餐厨垃圾?

  《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提到的餐厨垃圾,是指餐饮业经营者、单位食堂(以下简称餐厨垃圾产生者)在餐饮服务、集体供餐、食物加工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物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等废弃物。

  餐厨垃圾谁来管?

  根据《厦门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规定,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辖区)餐厨垃圾的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收集运输和处理的监督管理。其中,市(区)市容环境卫生专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环卫部门”)具体负责本市(区)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工作。承担规划、环境保护、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等管理职能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相关工作。(厦门日报 记者 许晓婷 通讯员 林正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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