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1月25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政府办公厅发出《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通知称,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取消《福建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等5部省政府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和《福建省政府质量奖管理办法》等5件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5项证明事项。
通知要求,对列入取消清单的证明事项,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出具。涉及的省政府规章、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将按规定程序进行修改或废止。
记者注意到,省政府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共有10项,具体包括:批准组织机构成立的文件;组织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证明;代码证书遗失或毁损证明;组织机构终止证明;营业执照或者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信息变更证明;商品条码的注册证明;资信证明;骨灰去向证明;制造单位委托代理销售电梯的证明材料和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明材料。
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共有5项,具体包括:工作年限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取消后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未就业证明,取消后采取书面告知承诺方式;纳税额证明,取消后通过政府内部核查或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核验,以及企业提供有关部门和有资质的社会第三方机构等出具的证明材料,取消后由企业自我申报相关经济指标,出具书面承诺,并附该企业已有的相关材料(如审计报告、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统计年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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