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网3月1日讯 (记者赖劲松)昨日,福建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取消有关证明事项的通知》称,按照“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证明事项,一律取消”和“我省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自行设定的证明事项,直接取消”的原则,决定对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41项证明事项予以取消。
记者了解到,福建省公安厅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具体包括: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单位的证明(营业执照和法人代表身份证)、高速公路占道施工单位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高速公路施工许可证明、高速公路占道施工车辆和人员身份证明(含施工车辆的行驶证和驾驶人驾驶证、现场安全员身份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施工现场负责人身份证)、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等。
此外,证明事项取消目录中还有市民普遍关注的父母结婚证明、国外出生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其他死亡证明;幼儿园、中小学校就读证明;失业证明;接收单位证明;《集体户口簿》户口登记卡丢失补办时的单位证明;无其他住房的证明;监护关系证明;以及录用公务员、参公人员、事业编制人员、工作调动随迁家属时需出具的子女关系证明等。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不再要求提供有关规章设定证明事项和取消有关规范性文件设定证明事项的通知》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级证明事项取消目录的通知》精神,将公安部决定不再要求提供部门规章设定的证明事项(13项)、取消的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事项(9项)和我省取消的证明事项(1项)一并向全省公安部门进行传发、实施。
市民如需查询更具体的证明事项取消目录,可登录福建公安公众服务网查询(http://gat.fujian.gov.cn)。省公安厅要求,全省各地接此通知后,即日起不再索要上述相关证明,对已取消的证明事项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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