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园林中心下属绿化管理处养护职工巡逻时,发现远洋路16号灯杆旁园林绿地上有乱停车行为。现场拍照取证后,养护职工通知福州市园林执法支队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查处。执法人员依据相关规定,对违法乱停车行为人罚款五百元。
案例点睛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禁止下列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一)在园林绿地上停放车辆;(二)在园林绿地和道路两侧绿篱内设置营业摊点、饲养家畜家禽、私囤苗木、种植蔬菜及其他农作物;(三)在园林绿地内堆放物料;(四)在树木根部封砌、封固地面;(五)向园林绿地和树木倾倒生活垃圾、污水等废弃物;(六)偷盗、损坏树木花草;(七)损坏园林绿化设施;(八)在树冠下或者草坪、花坛上用火;(九)其他损害园林绿化的行为。
《福州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损害行为、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罚款:(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曾建兵 蔡汇丰 兰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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