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摄影 王礼林
国际在线福建频道消息(王礼林):8月19日,福建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发布了《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并对《条例》内容作了解读。据悉,《条例》的出台,标志着福建电梯安全管理工作的法制建设迈上新台阶,并将对提升全省电梯安全管理水平,保障电梯安全运行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该《条例》将从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电梯安全涉及民生保障,已成政府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热点。随着福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水平不断提升,电梯需求量日益增长,福建全省电梯总量以每年15%以上的速度递增,截至目前全省在册电梯总量已达23.58万台。与此同时,大量的住宅小区老旧电梯将进入更新或大修期,电梯管理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多元共治的管理格局仍未完全建立,电梯安全事故偶有发生。这些都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不相适应。
因此,出台《条例》是贯彻《特种设备安全法》的需要,《条例》结合福建实际,特别是住宅电梯使用管理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和难点问题,对《特种设备安全法》中一些原则性规定或没有明确的事项,作出了明确和具体的细化,增强法律实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出台《条例》是落实国家和福建加强电梯安全工作政策措施与安全管理规范的需要;是总结电梯安全监管经验做法的需要;是解决电梯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困难和问题的需要。如电梯选型不合理,存在电梯超负荷运行等情况;电梯维保市场低价恶性竞争,维保质量参差不齐,导致电梯故障和关人困人现象时有发生;老旧电梯越来越多,电梯维修资金不足,电梯更新改造大修等费用支取难,住户自筹资金难,导致无法及时进行维修,影响电梯正常运行;部门间配合不够,导致监管未能形成合力;安全主体责任界限不明,导致日常管理不到位。
在《条例》解决的主要问题方面,《条例》分别从电梯的生产和经营、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结合福建实际,做出具体规定,明确相关要求。
健全电梯安全管理体制。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明确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县以上政府要加强对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电梯安全投诉举报奖励制度,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电梯使用单位全面负责、部门监督管理、社会广泛参与的电梯安全管理多元共治格局。
明晰电梯安全主体责任。要防止和减少电梯事故,必须强化电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条例》规定,上述单位应当履行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并细化规定应当履行的具体义务,以及未能履行相关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规范电梯生产和经营活动。规范电梯的选型配置,《条例》明确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建筑物电梯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同时明确有关部门对与电梯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工程质量和房屋建筑配置负有监督管理的职责;要求明确电梯重要零部件的质量保证期限,在质量保证期限内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依法予以免费修理或者更换;要求电梯安装、改造、修理单位采取措施防止电梯在交付使用前被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在电梯交付使用时办理书面移交手续;建立适应本省实际情况的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制度。
鼓励电梯安全责任保险。为了解决“赔偿难、处理难”问题,为电梯乘客伤亡赔偿纳入社会化保险体系,《条例》积极引导和支持电梯生产、使用管理、维护保养单位投保安全责任保险,提高事故赔付能力。
推动老旧电梯安全评估和改造、更新。为此,《条例》规定对使用年限达15年的老旧电梯以及故障频率较高影响正常使用和曾遭遇水浸、火灾、雷击、地震等灾害影响的电梯,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应当委托检验、检测机构开展安全评估,并根据安全评估意见有针对性的加强维护保养,或者对电梯进行修理、改造、更新和报废。
加强电梯安全信息化管理。明确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制造单位应当配备具有运行参数采集和网络远程传输功能的监测装置并提供标准数据接口;明确住宅小区以及公众聚集场所使用的电梯,应当配备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视频监控设施,鼓励其他场所的电梯配备视频监控设施;鼓励电梯使用管理单位和维护保养单位建立电梯远程监测系统或物联网系统,对电梯运行情况实施远程监测,提高故障预警、事故防范和应急救援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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