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修改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公安、财政、民族宗教、自然资源、住建、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海事管理机构、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和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将第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规划应当纳入同级人民政府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
三、将第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遗产区和缓冲区边界由泉州市人民政府划定,并设立界碑(桩)。”
四、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遗产区和缓冲区内的文物、人文景观和古树名木作出明确的标志,并设立保护设施。”
五、将第二十九条第一项修改为:“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在遗产区、缓冲区内进行工程建设的;”
六、将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分布在泉州市所辖的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南安市、安溪县、德化县和泉州台商投资区的范围内,包括万寿塔、六胜塔、石湖码头、江口码头(文兴码头、美山码头)、真武庙、九日山祈风石刻、泉州天后宫、磁灶窑系金交椅山窑址、德化窑遗址、安溪青阳冶铁遗址、泉州府文庙、老君岩造像、泉州开元寺、伊斯兰教圣墓、清净寺、草庵摩尼光佛造像、南外宗正司遗址、市舶司遗址、德济门遗址、洛阳桥、顺济桥遗址、安平桥等与泉州宋元时期海洋贸易相关的文化遗产。”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古泉州(刺桐)史迹遗址”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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