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政府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对采购便利化和采购过程中的疫情防控作出规定。
通知要求,在已经出台的采购便利化政策基础上,除疫情防控相关政府采购项目外,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各地疫情防控工作需要和延迟企业复工等有关管理要求,合理确定或相应调整政府采购项目开标、评标(审)等活动日期,可以延后采购的项目均应适当延期。确因工作需要组织采购活动的,应做好现场管理,包括登记询问、现场消毒、人员防护、跟踪观察。
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的政府采购项目,所需评审专家原则上不跨行政区域抽取使用。评审专家不能满足需要时,采购人可以报经主管预算单位同意,自行选定相应专业领域的评审专家。同时,鼓励政府采购当事人利用政府采购电子化业务平台、传真、邮件等渠道或工具非现场办理政府采购业务。对因疫情防控需要,非当事人主观故意造成的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逾期等行为,当事人能合理解释说明的,免予追究责任。 (记者 王永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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