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出台我省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根据实施意见,我省预计可减轻企业缴费负担32亿元。
实施意见明确2020年2月至6月参加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其余统筹地区,2019年底职工医保统筹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企业缴纳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可降至不低于4.35%。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厦门市向当地税务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期间不影响参保职工医保待遇。(福建日报讯 记者 储白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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