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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2026-02-27 10:52:29来源:厦门日报编辑:尹小兵责编:

  原标题:推进厦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3月1日起施行

  3月1日起,《厦门经济特区绿色金融发展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条例》以“促进绿色金融改革发展、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为目标,从绿色产业引导、金融产品服务、组织治理和政策激励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通过系统构建覆盖绿色金融全链条的制度框架,用法治力量引导和规范绿色金融活动,为厦门金融支持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建设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深化绿色金融改革创新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绿色金融发展有法可依

  开展绿色金融立法,是厦门市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创新探索与重要实践,也是落实国家“双碳”目标和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关键举措。

  《条例》共有五章三十八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决策部署,以及厦门市综合改革试点任务中对深化绿色金融改革的要求,在总结厦门市绿色金融发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着力推动构建“产业融合发展、产品服务创新、组织治理高效、政策保障有力”的绿色金融体系。

  《条例》清晰界定绿色金融概念内涵,将转型金融纳入绿色金融范畴,明确厦门市金融服务“双碳”目标的精准定位。明确发展绿色金融遵循绿色导向、市场主导、科技赋能、激励约束、多方共建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与服务功能,推动更多金融资源向绿色产业倾斜。

  在组织治理和政策激励方面,《条例》提出完善组织架构、强化数据治理、增强风险防控、完善容错机制,推动建立符合绿色金融发展的组织框架和治理体系。例如,推动数字金融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鼓励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在绿色金融领域建立内部尽职免责机制等。同时,加强政府及相关部门对绿色金融的政策引导和配套支撑,将绿色金融发展纳入政策支持体系和财政预算支持范围,加强绿色金融人才引进和培养,进一步优化绿色发展环境。

  凸显厦门地方立法导向

  《条例》突出了产品和服务在绿色金融发展中的载体作用,引导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打造多元创新的产品服务体系,覆盖信贷、保险、信托、基金、债券以及融资担保、融资租赁、商业保理、碳资产交易等领域,支持绿色制造、绿色市政、绿色交通、绿色建筑、绿色农业、海洋经济等重点行业的节能、节水、减污、降碳、增绿、防灾工作,激发市场创新活力。

  《条例》紧密结合厦门作为东南沿海重要的中心城市、现代海洋城市、国际性综合交通枢纽城市的区位优势,提出发展蓝色金融产品,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产业绿色转型升级;强调支持两岸在绿色金融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清洁能源开发等领域的合作,探索两岸绿色金融合作新模式;鼓励金融机构在金砖国家和“一带一路”共建国家开展绿色低碳投融资合作。

  此外,《条例》还提出构建具有厦门特色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实践体系和市场生态体系,推动金融机构、地方金融组织和企业建立健全与ESG相适应的管理体系;支持企业加强ESG能力建设,推动信息披露、鉴证、评级的标准化发展。

  探索特色绿色金融体系

  市地方金融管理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条例》草案于2025年8月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在汇总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各方意见建议的基础上对草案进行了修改完善,于2025年12月30日经厦门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条例》正式施行后,厦门市将立足发展实际,围绕法治引领、制度升级、特色深化三大方向,紧扣“3+1”城市发展转型升级总体框架,探索与城市定位和产业发展深度融合的绿色金融体系。

  发挥立法改革效能。依托《条例》强化“硬约束”作用,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与相关部门完善数据共享、财政支持等配套保障机制,构建“立法保障-政策实施-监督反馈”的闭环管理体系,以法治手段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见效。

  进一步升级制度支撑体系。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紧扣转型金融、生物多样性、蓝色金融等新领域、新要求,修订地方绿色融资认定评价办法,扩容绿色融资企业及项目库;完善“厦绿融”平台生态体系建设,会同发改、生态等部门推动“碳账户”建设,健全公共管理信息与金融系统的绿色信息共享机制,提升服务精准度与覆盖面。

  打造特色品牌优势。市地方金融管理局将联合人民银行厦门市分行、厦门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持续深化两岸绿色金融合作,探索标准共通、产品互通、评价共享的合作路径;推动蓝色金融标准在厦门的探索应用,拓展海洋碳汇开发交易,丰富“生态+金融”应用场景;创新蓝色金融产品和服务模式,支持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海洋产业绿色转型升级,为全国蓝色金融发展提供“厦门样本”。(记者 严明君 苏丽娜 通讯员 孙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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