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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出台办法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2022-12-13 10:11:51来源:闽南日报编辑:陈洪亮责编:胡晓萌

  原标题:漳州出台办法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 特定人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日前,《漳州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出炉。《办法》提出,我市将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和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办法》提出,2023年度医疗救助基金按救助对象每人每年600元的标准筹集,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分级承担。医疗救助对象是指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分为五类: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县以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认定的重点优抚对象、革命“五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成员、重度残疾人;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不符合上述四类救助对象条件,但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上述五类人群将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保障权益。

  实行城乡居民医保大病保险倾斜支付。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年度大病保险支付金额上不封顶,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返贫致贫人员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比普通参保人员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2023年年度救助限额为3.4万元。2024年起,救助限额将根据我市医疗救助基金收支等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不断提高医保政策便利性。一是畅通救助获得渠道。第一、二、三、四类救助对象无需申请,在漳州市范围内实行“一站式”结算,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待遇,增强救助时效性,市外异地就医的需经转诊登记后方可纳入“一站式”结算,未按规定转诊到市域外就医的救助对象,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二是先诊疗后付费。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第一、二、三类救助对象,实行“先诊疗后付费”,全面免除其住院押金。三是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服务。依托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持续提升医保服务水平。

  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一是分类建立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预警机制。全面开展参保人员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脱贫人口,对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实行依申请一次性救助。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二是注重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鼓励支持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职工医疗互助等发挥综合帮扶作用,引导相关资源向经三重制度保障后负担仍然较重的大病患者倾斜,做到精准防贫,推动共同富裕。(记者 杨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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