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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出台住房租赁 租房者子女可就近入学

2017-12-18 16:11:31|来源:东南网|编辑:颜学辉|责编:孟慧

  东南网莆田12月3日讯(本网记者 吴炳端)近日,东南网记者从莆田市住建局获悉,莆田市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实施意见》(下称《意见》),旨在推进住房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购租并举住房制度;引导居民转变住房消费观念,支持住房租赁消费;积极培育住房租赁专业化企业及住房租赁新业态新模式,增加租赁市场有效供应,促进住房租赁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主要内容为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鼓励住房租赁消费、支持租赁住房建设、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强住房租赁监管等。

  加快培育住房租赁市场供应主体

  鼓励自然人和各类机构投资者设立住房租赁企业。住房租赁企业享受国家有关加快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在财税、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支持政策。对住房租赁企业购买库存商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财政可按其所缴契税该市所得部分给予奖励;对住房租赁企业5年内房屋租金收入所缴的地方性税收收入,实施以奖代补政策,企业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通过采取政策性银行中长期贷款,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加大金融信贷支持,对住房租赁企业开展金融创新服务。各县(区、管委会)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国有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承担公共租赁住房的运营和管理。

  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开发销售向售租并举转变,将新建住房或库存商品住房转为自持物业用于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探索开发适合不同年龄人群需求的长租公寓等新产品。引导有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专业化住房租赁企业合作,采取“订单式开发”,建立“开发+租赁+销售”的多样化运营模式。鼓励各地开展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建一定比例租赁住房,可将租赁住房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并列入土地出让合同,采取“限地价、竞配建”,即:参与现场竞价的竞买人报价超出最高限制地价后,转为竞配建租赁住房比例,投报配建比例最高者为竞得人。房地产开发企业配建和经营租赁住房,享受国家、省、市有关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优惠和奖励政策。

  同时,大力规范住房租赁中介机构,支持和规范个人出租住房。

  鼓励住房租赁消费

  继续推行无住房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减轻职工租房负担。简化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凭住房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可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住房承租人持有租赁网签合同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即可申领居住证,享有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的义务教育、就业、医疗、文化、体育等基本公共服务。出租人应当协助做好居住证的申领发放工作。

  租赁双方当事人应按规定在政府建立的住房租赁信息平台进行房屋租赁合同网签备案。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为1年以下的(含1年),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赁合同中一次性约定租金标准;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无正当理由不得解除合同,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租赁合同未约定可以转租的,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届满后继续出租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内,出租人出售房屋的,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进一步降低公租房准入门槛,把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本地户籍人口,将在本地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新就业大学生和青年医生、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逐步纳入公租房保障范围。公租房保障方式实行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并举的方式,并根据辖区经济水平、住房需求等情况,将住房保障方式逐步向租赁补贴转变,对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公租房保障对象通过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增强其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由其自行在市场上承租住房。

  支持租赁住房建设

  住房租赁需求量大的县(区),应结合产业布局、人口分布,将新建租赁住房作为住房供应的新方式,在年度住房建设计划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中予以安排。新建租赁住房项目用地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中应明确规定持有出租的年限。新建的租赁住房实行用途管制,在出让合同规定的持有出租年限内只能用于出租,不得销售和转让。

  鼓励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对企业投资新建租赁住房用于经营出租业务的,对其5年住房租金收入征收的地方税收收入,所在地的县(区、管委会)财政可按一定比例给予奖励。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的前提下,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业,经依法批准,可以在自用土地范围内,利用空闲地建设租赁住房,优先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但不得出售。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土地使用年限和容积率不变、满足消防及结构安全的前提下,允许将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的合法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土地用途经批准可调整为居住用地,但土地出让条件(合同)设定为自持或不可分割及已对外销售、功能上不适合居住且位于城市重要景观节点区域的商业、商务办公用房项目除外。土地用途调整为居住用地后,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标准执行。商业、商务办公用房等按规定改建为租赁住房后,不得分割出售或转让。

  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加大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力度。落实营改增关于住房租赁的有关税收政策,对个人出租住房的,由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个人出租住房月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2017年底之前可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对房地产中介机构提供住房租赁经纪代理服务,适用6%的增值税税率;对一般纳税人出租在实施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不动产,允许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办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个人出租住房按国家有关规定减免个人所得税。

  鼓励金融机构为住房租赁企业提供开户、结算、信贷、理财、咨询等基础性综合性金融服务。鼓励金融机构针对住房租赁企业的特点,开发特色信贷产品,为其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探索开展住房租赁收益权质押业务和资产证券化产品。住房租赁企业利用商业银行等金融资金经营住房租赁业务,各县(区、管委会)财政可给予一定的利息支出补贴。各县(区、管委会)可通过设立住房租赁企业贷款专项扶持基金或风险补偿金等方式,为住房租赁企业贷款增信,降低融资成本,提高金融机构对住房租赁企业的支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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