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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坠物致人死伤 业主共同担责是否无辜

2018-01-17 15:22:03|来源:中国青年报|编辑:颜学辉|责编:孟慧

  原标题:高空坠物致人死伤 业主共同担责是否无辜

  法律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上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真正的肇事人没有找到,明明自己没有什么过错,却要掏腰包赔偿对方,的确是一件让人很难想通的事情。

  2016年10月4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绿地伊顿公馆南区28幢1单元外人行道上,一位骑车老人被一个高空坠落的砖块砸中,老人当场身亡。由于一直没有找到肇事者,死者家属通过法律援助中心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案发地居民楼96 户业主(除一楼外)及小区物业和开发商共同担责给予赔偿。

  2017年12月29日,此案公开宣判,法院判决事发小区物业公司福田物业与81户业主共同赔偿受害人亲属508671元。一审宣判后,福田物业和53户被告业主,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上诉。

  从现有法律看,即便是提起上诉,也很难扭转这一不利判决。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也就是说,当无法找到明确的肇事人时,作为建筑物使用人的物业公司和业主,的确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法律的这一规定可能让人们很难理解。毕竟,过错作为一种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在侵权责任体系中举足轻重。“侵权责任法”将过错责任原则,作为一般归责原则,而在过错责任原则中,最重要的归责要件,就是对过错的认定。如果因为当事人的个人过错造成高空坠物,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确没有什么问题。

  具体到现实中,还可能存在一种特殊的“过错”形式,就是因为刮风等客观因素,造成高空坠物侵权事件的发生。如果以不可抗力为由辩护,很难得到法庭支持。因为在有天气预报等条件下,当事人应该预知可能存在的坠物风险。而且,作为高层住户,本应承担更多的责任义务,一旦造成意外损害,天气恶劣等并不是免责理由。不过,如果尽到提醒的义务,相应责任可能随之减轻。

  其实,真正看上去“无辜”的,便是找不到肇事人的共同“补偿”了。就上述案例而言,从严格意义上说,福田物业公司与81户业主,并非是高空坠物的“罪魁祸首”,坠物很有可能仅仅是其中一户造成的。因此,类似判决也被人诟病为“一人得病,众人吃药”。

  但是,对于民事侵权,不仅有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还有无过错责任。如果采用传统的侵权责任认定方式,由于侵权人身份不明,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以及是否存在主观过错均无法认定,受害人也就无法行使求偿权,容易造成实质上的不公平。媒体曾报道,2001年,济南一位老太太被高楼上坠落的一块菜板砸倒不治身亡,由于找不到肇事者,法院最终判定无人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之所以确立无过错责任,就是为了在受害人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情况下,通过法定的关联人给予受害人一定经济补偿,进而平衡社会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没有过错却要“埋单”,看似对特定的关联人有失公允,却让同样没有过错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法律“救济”,故而是一种更公平的选择。如果没有无过错责任,受害人的“救济之困”就难以解套,社会的稳定性也要受到影响。

  当然,无过错责任的适用,也并不绝对的。对于建筑物的使用人,如果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侵权责任,应当由其他无法证明没有过错的人承担。在这起法院判决中,被告96户中排除了15户不承担责任,即是如此。此外,如果受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也相应减轻其他人的公平责任。这是因为“在欠缺充分理由转由他人负担时,无辜的受害人应自我承担生命中的不幸与损害”。

  现代法律的核心要义是公平。在类似高空坠物致人死伤案中,判定平均承担的“补偿”责任,分担了被告的经济压力,让“善行”便于操作,也让被侵权人得到了救济。看似不合理的分担责任,足见文明与智慧之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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