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外来务工人员将可纳入医疗救助 新规7月1日起实施
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建设“五大发展”示范市,必须要加大对特殊群体的帮扶力度,提升城市托底功能。昨日,记者从市民政局获悉,作为2018年市委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项目之一,新修订的《厦门市医疗救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近日出台,将于2018年7月1日开始实施,不仅保障范围进一步扩大,服务也更便捷,医疗救助对象可以“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坚持“兜住底线、雪中送炭”的要求,先后出台了多部社会救助法规政策文件,从临时性、随意式救助转向经常性、制度化救助,救助范围也由注重城市转向统筹城乡,使城乡困难群众均等享有社会救助。救助对象范围不断扩大,核定制度更加完善,认定更加精确,管理更加严格。
目前,我市已建起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基础,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专项救助制度为支撑,重点优抚对象帮扶、农村留守儿童及困境儿童关爱保护、困难残疾人两项补贴、社会力量参与为补充的“8+N”困难群众帮扶救助体系。
保障范围扩大
将残疾人和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其中
新修订的这部办法,将旧办法与《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自付医疗费困难补助办法》进行了合并,进一步健全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减轻了参保人员因自付医疗费过重而产生的经济负担。新办法对保障对象进行了整合并扩大范围,将残疾人、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纳入其中。保障标准也进行了整合,有所提高,按各区现有政策就高统一全市标准。
结算方式简化
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救助对象数据信息
信息化手段运用起来,全市医疗救助管理系统进行整合,服务进一步完善,救助对象不用再跑来跑去。以前,有关部门认定各类对象后,人工提供给民政部门手工录入医疗救助系统。新办法实施后,医疗救助系统自动对接各部门救助对象数据信息,自动全覆盖。结算方式也更简化了,以前,个人得到医保经办机构前台审核结算,新办法实施后,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
救助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
昨日,市民政局有关人士对新办法进行了解读。医疗救助是政府和社会对因病而无经济能力进行治疗或因支付数额庞大的医疗费用而陷入经济困难的居民实施专项帮助和经济支持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外地户籍纳入救助 需符合相关条件
本次修订,保障对象进行了整合并且范围扩大,救助对象增加了革命“五老”人员遗偶,增加了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且符合条件的职业病病人等。
非厦门户籍的厦门医保参保人,是否属于医疗救助对象?
市民政局有关人士解答说,如果是在厦门本市就业或创业、持有效居住证满1年并具有固定住所、近2年内累计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非厦门户籍的外来务工人员,并且经民政部门认定,扣除当年家庭成员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本市低收入家庭标准的,属于因病支出型贫困常住人口,那就属于厦门市医疗救助对象,适用这一社会救助制度。
一些来厦投靠子女取得厦门户籍的老人,能否享受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龄在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本市户籍满5年的居民才符合医疗救助对象规定。
外地来厦门上大学的学生,能否享受医疗救助?
办法规定,在本市缴纳基本医疗保险且当月正常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的非厦门户籍在校学生属医疗救助对象。
由他方承担的费用 不能享受救助
保障标准进行了整合统一,有所提高。第一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100%,年最高救助金额不封顶;第二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95%,年最高救助限额统一为13万元;第三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85%,年最高救助限额12万元;第四类救助对象救助比例保持75%,年最高救助限额保持12万元不变;第五类救助对象,起付线统一调整为1500元,救助比例统一调整为50%,年最高救助限额门诊、住院救助合计保持1万元不变。
要提醒的是,办法规定,同时符合两项以上救助条件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取其中一项核定救助金额。此外,因交通事故等应由他方承担的医疗费用,不纳入自付医疗费计算范围,即不能享受医疗救助。
“一站式”服务 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医疗救助,对病种没有限制。只要是在厦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都可以享受“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如何实现?救助对象只需凭社会保障卡到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垫付应由医疗救助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后,再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救助对象只需支付自付部分。
符合医保支付规定但无法即时刷卡结算的个别情况,医疗救助对象先以现金垫付须由医疗救助支付的医疗费用,再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审核报销。(厦门日报记者詹文通讯员徐克)
1、“国际在线”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主办。经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授权,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独家负责“国际在线”网站的市场经营。
2、凡本网注明“来源:国际在线专稿”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国际在线所有,未经本网书面授权不得转载、摘编、复制或利用其他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经本网授权使用作品的,被授权人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并注明“来源:国际在线”。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
3、“国际在线”网站一切自有信息产品的版权均由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和销售。任何未与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签订相关协议并出示授权书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均无权销售、使用“国际在线”网站的自有信息产品。
4、对谎称“国际在线”网站代理,销售“国际在线”网站自有信息产品或未经授权使用“国际在线“网站信息产品,侵犯本网站相关合法权益的公司、媒体、网站和个人,国广国际在线网络(北京)有限公司将委托律师,采取包括法律诉讼在内的必要措施,维护“国际在线”网站的合法权益。
5、本网其他来源作品,均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此类稿件不代表本网观点。
6、如因作品内容、版权和其他问题需要与本网联系的,请在该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