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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将实行依申请实名制登记

2018-08-17 11:35:51|来源:泉州网|编辑:颜学辉|责编:葛宁远

  10月1日起,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

  不动产登记将实行依申请实名制登记

  泉州网8月17日讯 (记者 林铭珊)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通告,自今年10月1日起,鲤城区、丰泽区、泉州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将实行依申请实名制登记,今年10月1日之后取得的不动产权证办理二手房转移登记、抵押登记不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等不动产登记类型不适用此做法)。

  2018年10月1日以前取得的不动产权属证书,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处分不动产时,不动产登记机构仍收取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夫妻共有不动产应双方共同申请登记

  《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确立了不动产依申请登记原则,共有不动产的登记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机构依申请将不动产登记在申请人名下,不对申请人的婚姻状态进行实质性审核,同时推定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即为实际房屋所有权人,可以自行处置不动产,处分时登记机构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婚姻证明。配偶作为隐性共有人应主动提出申请,在提交婚姻证明后,由夫妻双方共同申请,可以登记为共有人。

  登记的权利人签名同意即可交易

  实名制登记以前,即使是夫妻共有的房地产,谁申请就登记在谁名下,登记机关不审核申请人的婚姻状况。但是,在处分(交易或抵押)时要求提供婚姻证明。

  新的登记方式实施后,如果夫妻只有一方持有不动产权证,只需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签名同意即可办理交易或抵押。也就是说,可能会出现在办理房产转让或抵押时,夫妻之中的其中一方不知情的情况。《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1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物权法》第106条也同时规定了第三人的善意取得制度。

  因此,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议在购买房屋时,在合同、发票上就注明夫妻两人名字,共同领取不动产权证。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夫妻双方可以持身份证、结婚证、财产约定协议书、不动产权证书等资料共同向泉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不动产转移或更正登记,增加配偶名字。

  不动产权证未登记一方应申请更正登记

  今年10月1日以后取得的登记簿具有推定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地产,即使登记在一方名下,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基于法定共有原则该房地产仍然属于夫妻共有,此时未登记一方可以要求配偶配合办理更正登记记载在双方名下。如果配偶不予配合,实际共有人可以根据《物权法》第19条规定申请异议登记,并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过诉讼或仲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若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房屋属共有财产的,当事人可以持该生效法律文书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离婚后应及时办理析产手续

  2018年10月1日以后办理的不动产权证,离婚时如果仍然约定房地产归不动产权证上记载的权利人所有,无需办理离婚析产手续。离婚时如果约定归其他人所有,并与不动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不一致的,应及时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离婚析产),否则可能出现不动产被原记载权利人擅自处分的情形。

  贷款未还清,变更登记需银行同意

  房屋有贷款同样可以办理加名、减名以及份额变更登记。但办理有关登记时应该取得抵押权人(银行及其他贷款金融机构)的同意,并由抵押权人协助配合办理其他相关登记(如抵押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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